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972号
原告:盐城市铭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富康路99号(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路888号物联大厦4楼405A室(B)。
负责人:***。
被告: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铭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城市铭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3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铭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3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盐城市铭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辅绍贵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