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执13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氿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震泽路3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472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氿钢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2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