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20244号
原告:***,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中恒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8号雁滩家具市场1排1号楼1-5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中恒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永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