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阴市澄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342号
申请人:江阴市澄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文化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利港街道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申请人江阴市澄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宁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邦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澄宁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邦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澄宁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