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342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澄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文化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利港街道兴港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澄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澄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阴市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阴市澄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澄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市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9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319元(江阴市澄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澄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静媛
人民陪审员 俞小萍
人民陪审员 杨群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