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民终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堡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冯凯,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坦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深南大道与前海路东南角海岸时代公寓西座220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坦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21)粤7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2021年12月14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641.71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奋
审判员 邹 莹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伊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