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34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堡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冯凯,职务:董事长。
潘勇与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34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涉案生效判决未确认其具有给付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潘勇诉讼请求,潘勇不服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鲁14民终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上述生效判决认定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故其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承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焦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