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43号
原告:***,男,1971年生,汉族,高平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俊芳,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朋充,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堡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冯凯,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神农镇东沙院村。
法定代表人: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晋兵,男,1974年生,汉族,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男,1983年生,汉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2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高  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莎
书 记 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