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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2执1844号
被执行人: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凯,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晋052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对涉案件诉讼费部分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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