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05执3203号
申请执行人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堡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896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产业园**路132号5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6070243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晋0105民初5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88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