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3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曹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张掖市甘州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576091元、执行费8161元,合计584252元,未履行案件款566119.12元及执行费8161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网络银行、保险、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多次查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移交采取临控措施,但尚未有结果反馈;在银行、网络银行有存款9971.88元,本院依法扣划后已领取至申请执行人;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有车牌号为甘GAXXXX号黄海牌H31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无法采取后续措施;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有保险一份,本院已依法强制解除保单,待该保单项下现金价值提取到位后将向申请执行人领取;在证券、工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现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且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生平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永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