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RXW021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国道312线2718公里以西400米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曹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克飞,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5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偿付原告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3782元,于2020年11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若逾期,被告***自愿另行承担利息53971元;二、案件受理费1827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2021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4月27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甘GB××××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2020)甘0702执4808号案件另案查封。

4.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2021年2月1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6.2021年5月28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和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5月28日,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外欠账较多,经济状况较差,具体情况不明。

8.2021年6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6958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李 匀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段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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