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201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RXW0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3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3年2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20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已支付10400元,下剩案件款91650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3165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付60000元。若逾期未付,申请人有权对该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20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国成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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