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森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702民初2175号 原告: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国道312线2718公里以西400米处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RXW0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森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德和园小区12#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L3JC4T。 法定代表人:**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与被告甘肃森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致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森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致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5413.44元,逾期利息156459元,合计支付591872.4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沥青路面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甘州区***路示范区街区提升改造项目,沥青混凝土路面委托原告施工,15cm水泥稳定砂砾每平方18元,(6+4)cm沥青砼底面层每平方米110元,工程款应于2020年年底全部付清,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欠款2%的月息,直至本息付清,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任务,2020年12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工程款为1135413.44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70万元,下欠435413.44元至今没有支付。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延至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森淏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对原告起诉的被告森淏公司欠付工程款435413.44元无异议,因为工程甲方房管局没有给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被告现无力支付工程款。2、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156459元被告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6日,原告致远公司与被告森淏公司签订《沥青路面施工合同》1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张掖市甘州区***路示范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中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委托原告公司进行施工,工程款支付时间为于2020年年底支付完毕。工程完工后,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签订《工程结算单》1份,工程结算金额为1135413.44元,被告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了700000元,尚欠435413.44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原告致远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1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相应的施工项目,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结算金额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435413.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56459的诉讼请求,原告按照所欠款项435413.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按照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本院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或逾期利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即原告可得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的违逾期利息计算过高,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本院主张的利息区间为,以代偿款435413.44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月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较为适宜,被告应承担合理违约金为39114.64元(435413.44元×3.85%÷12个月×28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森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5413.44元,承担逾期利息39114.64元,合计474528.08;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9元,减半收取4859.5元,由甘肃森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96元,由原告甘肃省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负963.5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48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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