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一建有限公司

福建省云霄县一建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集艺城装饰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民初字第1413号
原告福建省云霄县一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集艺城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漳州市富意城人造花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台湾地区台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云霄县一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集艺城装饰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云霄县一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12元,减半收取18606元,由原告福建省云霄县一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其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蔡千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