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一建有限公司

漳州市富意城人造花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云霄县一建有限公司、某某,第三人漳州市集艺城装饰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22民初170号
原告:漳州市富意城人造花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云霄县一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方应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漳州市集艺城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常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市富意城人造花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云霄县一建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市集艺城装饰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富意城人造花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富意城人造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30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漳州市富意城人造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伟明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