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一建有限公司

福建省云霄县一建有限公司、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闽0622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云霄县一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62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68669元及利息(以工程56866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9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4月27日直接送达,由被执行人员工代收。签收后,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本院已另案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有位于云霄县××镇××村,土地证:*国用(2013)第6××0号、第60XXXX01号。于2017年10月31日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正在司法拍卖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债权参与分配函。三、2021年6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并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现场调查,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截至2021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民币568669元及利息未受偿。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中告知,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