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漳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云霄县一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和平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7685748-6。
法定代表人:方**,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市富意城人造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莆美镇大埔村,组织机构代码7937778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福建省云霄县一建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富意城人造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及主要财产均在云霄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718号判决书由云霄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