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中鹰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坤嘉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12681号
上诉人四川中鹰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坤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洲际润和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4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中鹰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中鹰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四川中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陈正霞 审判员 李婧杰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