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5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数码科技广场****。
法定代表人:彭文革,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白江区盛昌荣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怡湖西路**附**
经营者:周莲。
原审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卫星村国色天乡西班牙馆iv>
法定代理人:邓义川,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白江区盛昌荣建材经营部、原审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1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朦朦
审判员 任文磊
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