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3187号
原告:成都冲冲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晋康中路5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明,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华,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数码科技广场A区3层。
法定代表人:彭文革,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冲冲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冲冲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冲冲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岳小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乾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