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千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4178号 原告:四川千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2栋19层19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88号温江商会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千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千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千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千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四川千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8,843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退还68,743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