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02民初2967号
原告:广水市群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军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070758888C。
法定代表人:杜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上敏,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3年2月8日出生,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原告广水市群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广水市群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水市群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水市群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皮祀昭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永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