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群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水市群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02民初2967号

原告:广水市群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军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070758888C。

法定代表人:杜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上敏,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3年2月8日出生,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原告广水市群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广水市群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水市群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水市群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皮祀昭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永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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