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7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滴翠路**530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川子,四川谐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成华区华林三路6号铁建广场2栋416。
负责人:晏善才,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动公司)、原审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动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动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国动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良谷
审判员 付冬琦
审判员 徐苑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兴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