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动网络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9某某向群经济合作社与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599号
原告***向群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向群经济合作社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群经济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群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向群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陈 新
书记员 顾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