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动网络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花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1850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花塘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115780683817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花塘村街西200号。
法定代表人:朱泉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春,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75471812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530大厦2号二十一层。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花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花塘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花塘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申慧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葛云云
书 记 员 刘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