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动网络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动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1678号
原告:青岛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山东道46号。
法定代表人:孙正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宝,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3888号。
法定代表人:卢杰,董事长。
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530大厦2号二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卢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动科技有限公司、国动网络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