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8705号
原告:江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837929424,住所地泗洪县界集镇金色界城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王彤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军,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754718126,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530大厦2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卢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凡,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040365890,住所地泗洪县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权文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波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笑笑
书 记 员 胡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