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2457号
原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成华区华林三路6号铁建广场2栋416。
负责人:晏善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义,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530大厦2号二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卢杰,职务董事长。
原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均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在先,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川0108民初2456号。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起诉在前的案件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诉讼;
二、本案并入(2021)川0108民初2456号案件审理。
原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经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退还,作为(2021)川0108民初2456号案号并案处理的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焱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