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民终1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拦博,甘肃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建投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
上诉人甘肃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建投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22)甘290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90元,减半收取7645元,由上诉人甘肃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