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运发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鼎固混凝士有限公司与浙江运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10561号
原告:杭州鼎固混凝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珺涵,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运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鼎固混凝士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运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经本院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杭州鼎固混凝士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鼎固混凝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运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鼎固混凝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杭州鼎固混凝士有限公司负担,因本案经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撤诉,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