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运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运发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大岩山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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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1111号
原告:浙江运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5260125Q,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灵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俞水荣,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益圆,浙江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岩山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4114780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
法定代表人:董根生。
本院在审理浙江运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大岩山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运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运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大岩山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运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大岩山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0元,减半收取7360元,由浙江运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灿祥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钱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