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91执80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衡水市冀州区南部产业新城(北曹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怀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康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5869410857
法定代表人:申丽敏
被执行人:邯郸市祥龙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永年区广府镇西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320249366H
法定代表人:单予平
申请执行人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邯郸市康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邯郸市祥龙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通过传统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邯郸市康业酒店有限公司92201.12元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超
人民陪审员 刘子洋
人民陪审员 裴梓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