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旺昊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5412号
原告: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797156730。
诉讼代表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系该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声亮、朱晓斌,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天安总部中心**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94331723。
法定代表人:朱晓黎,总经理。
被告: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南部产业新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693487447M。
法定代表人:王怀志,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卫,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安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缪丽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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