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宏信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421民初1195号

原告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王怀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增,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杨锁,职务经理。

被告吉林省宏信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响,职务总经理。

原告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宏信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怀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宏信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宏信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连带给付所欠设备款和违约经济赔偿金共计3300000元;2.判令由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宏信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7日,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原深州市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东丰奇乐水上乐园工程设备合同》。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设备,并通过了项目验收。2019年6月18日,经双方对账后,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仍欠货款300万元,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承诺书,并承诺未按承诺期限足额支付,每月另支付5万元违约经济赔偿金,吉林省宏信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提供连带担保,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按第一项承诺付款后,迟迟不履行第二项付款承诺,我方多次催讨无果,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宏信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东丰奇乐水上乐园工程设备合同、东丰奇乐水上乐园设备报价书、付款承诺书、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及水上游乐设施设备检验报告各一份,经审查,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东丰奇乐水上乐园工程设备合同、东丰奇乐水上乐园设备报价书、付款承诺书、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及水上游乐设施设备检验报告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原深州市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东丰奇乐水上乐园工程设备合同》。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安装了全部设备,并通过了项目验收。2019年6月18日,经双方对账后,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仍欠设备款260万元,并签订了分期付款承诺书,并承诺未按承诺期限足额支付,每月另支付5万元违约经济赔偿金,吉林省宏信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提供连带担保,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按第一项承诺付款后,未履行第二项付款承诺,故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诉讼来院,要求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原告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所欠设备款和违约经济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300000元,吉林省宏信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东丰奇乐水上乐园工程设备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售安装设备的义务,并且已经检验合格。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设备款,双方结算后,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给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已经履行承诺书第一项还款义务,应按照付款承诺书继续履行,其没有履行,已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要求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设备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吉林省宏信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付款承诺书担保单位处签字并盖章,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所欠设备款和违约经济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300000元;

二、吉林省宏信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0元(原告已付),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吉林省宏信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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