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826执728号
绥德县宏源水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园有限公司:
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826民初1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备款100012.08元,负担执行费14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
户名:绥德县人民法院
帐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李少卿联系电话:5922309
本院地址:绥德县学子大道邮编:718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