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2419号
原告: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南部产业新城(北曹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怀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会生,河北史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明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旺明公司是用人单位,被告***是劳动者,***因工伤待遇纠纷向衡水市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2月10日衡水市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冀州劳人仲案字(2020)6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已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号为(2020)冀1181民初2330号,原告为***,被告为旺明公司。旺明公司也不服冀州劳人仲案字(2020)61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12月22日也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为旺明公司,被告为***,案号为(2020)冀1181民初2419号。以上两个案件均是基于对同一仲裁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冀1181民初233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王仁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敬
书 记 员 冯芝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