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12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南部产业新城(***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敕勒川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海度假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敕勒川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土默特**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21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