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6民终2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南部产业新城(***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阳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审被告:***,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上诉人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3)鲁0687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衡水旺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新
审判员 王 昊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