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御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御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坛市雅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御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竹林北路尚****。
法定代表人:仇玉军。
被执行人:金坛市雅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市御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坛市雅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金坛市雅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金坛市雅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91.9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