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恢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御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竹林北路尚****。
法定代表人:仇玉军。
被执行人:金坛市雅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市御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坛市雅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坛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金坛市雅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御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9460.91元、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60000元,合计人民币669460.91元。二、***对被告金坛市雅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0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人民币14220元,由被告金坛市雅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已经由原告预交本院,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因金坛市雅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常州市御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所确定的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金坛市雅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金坛市雅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号牌号码为E5G5L3别克牌汽车。除此,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坛市雅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坛市雅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20年9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表示不需要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尚有人民币187380.91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坛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王保民
审判员 朱凤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