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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泉河镇福兴门窗加工店与阿里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噶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藏2523民初174号
原告狮泉河镇福兴门窗加工店与被告阿里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四川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7月20日开庭,原告狮泉河镇福兴门窗加工店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狮泉河镇福兴门窗加工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02.76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即1951.38元,由原告狮泉河镇福兴门窗加工店承担。
审 判 员 罗布多吉
法官 助理 卓嘎央吉 书 记 员 桑嘎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