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阿里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2523民初175号 原告:***,男,回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临夏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阿里地区噶尔县迎宾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19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 被告:四川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368号2栋1**12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8年4月27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四川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料员。 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11月9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阿里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四川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7月20日开庭,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25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即5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罗布多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