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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7157号
本院于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对原告***与被告***、长沙市华美雕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安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103民初715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第16页倒数第5行至倒数第3页中的“平安财险安泰支公司应赔偿***1104306元(244928.86元+859377.14元),华美公司赔偿***27214.32元,”应为“平安财险安泰支公司本应赔偿***1104306元(244928.86元+859377.14元),由于华美公司只投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平安财险安泰支公司只赔偿***1000000元,超额的104306元(1104306元-1000000元)由华美公司赔偿***。华美公司应赔偿***131520.32元(27214.32元+104306元)”;
第17页第4行的“1302306元(198000元+1104306元)”应为“1198000元(198000元+1000000元)”;
第17页第5行的“31744.32元(27214.32元+4530元)”应为“136050.32元(131520.32元+4530元)”;
第17页第9行的“847628.74元(1302306元”应为“743322.74元(1198000元”;
第18页第2行的“847628.74元”应为“743322.74元”;
第18页第4行的“31744.32元”应为“136050.32元”。
审 判 员 罗庆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 领
书 记 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