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防设备厂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防设备厂有限公司与徐州汇力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初9573号
原告:宜兴市人防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分水村人民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96068P。
被告:徐州汇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解放西路南原汇鑫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250317XX。
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人防设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防公司)诉被告徐州汇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人防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人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8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08元,由人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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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