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户民初字第03032号
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锋,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战涛,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利军,男,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555元,由
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建萍
人民陪审员  赵仁勇
人民陪审员  孙海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