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未执字第0120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653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执行员  龚四华
执行员  张春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