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未执字第0120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653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执行员 龚四华
执行员 张春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