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03民初881号
原告: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文艺新村4号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575934C。
法定代表人:段兵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岗,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市民中心1号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6259081XJ。
法定代表人:孙武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君,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闫笑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有分歧,可能需要工程价款鉴定,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 瑾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人民陪审员 尚全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