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汉中勉县锦泰天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勉民初字第00648号
原告:汉中勉县锦泰天实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文。
委托代理人:张贵中。
委托代理人:郭玉才,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鑫,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勉县锦泰天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勉县锦泰天实商砼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已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勉县锦泰天实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汉中勉县锦泰天实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晏晓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