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7280号
原告: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斌,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浩然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浩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浩然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原告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减半负担697元。
审 判 员 尤 骥
二〇二一年 三 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媛 媛
打印:相丽华 校对:郝佳 2021年 月 日送达